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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采购评标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7/3/1 14:00:33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采购评标工作须知

1.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自觉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有利害关系主要指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时间,不得迟到。主动出示身份证明,配合做好身份核实和签到登记工作。自觉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工作,在评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公正评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7.评标委员会须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进行复核、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应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和其他可能影响评标的活动。

9.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文件、评情况和评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带出评标现场。

10.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徇私舞弊,影响评标工作的,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的第五十五条和《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第四十第四十条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