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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2023/2/20 17:49:36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重庆金致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渝北区经开大道西段21033号附20-08-00034

联系人:张富永

二、被质疑人

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简称“采购人”,下同。)

三、质疑事项

重庆金致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沙区东部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单位(采购编号:ZC2022185招标文件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3028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保证金设置违法。二、招标文件不能采用合同分包的设定违法。三、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设置存在地域限制,设置违法。四、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份数太多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诉求:一、取消保证金设置。二、对有问题参数进行修改或删除。三、减少投标文件份数

四、审查及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三、质疑事项四,经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审查后认为:

(一)针对质疑事项三,第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实施机关是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第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办事指南中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主体为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此为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特定资格条件中“投标人需具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非为采购人的特殊要求,而是地方性法规的明文规定。

(二)针对质疑事项四,由于油污清洗基本上是白天作业,大型车辆容易交通堵塞,故需要车身结构较小的车辆在主次干道靠边作业时不易造成交通堵塞,根据公安部2020529日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中对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注释: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而核定载质量小于1000KG的轻型专项作业车才是我环卫处在主次干道上需要的油污清洗车,所以对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表述是专业的,正确的。

二、针对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二和质疑事项五,经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后认为: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2号)第一大条已明确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根据以上条款,要求提出主体为本项目采购人,要求提出的载体为采购文件,采购人可以选择“联合体形式参加” 或者“合同分包”,在本项目中采购人依法选择要求中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三)针对质疑事项五,质疑人在质疑时未明确招标文件设定具体的违法事实也未依法提供质疑事项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我中心尚未发现本事项所涉及招标文件设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

我中心认为重庆金致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质疑事项一法律适用错误;质疑事项二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五未依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采购人认为重庆金致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决定对其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人质疑函、采购人出具的质疑回复函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第六十条;《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2号)第一大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