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重庆健全保洁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一号天泽国际总部 联系人:王曦 二、被质疑人 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简称“采购人”,下同。) 三、质疑事项 重庆健全保洁有限公司认为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沙区东部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单位(采购编号:ZC2022185)的招标文件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3年02月1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设置存在地域限制,设置违法;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诉求:对有问题参数进行修改。 四、审查及答复 经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审查后认为: 第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实施机关是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第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办事指南中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主体为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此为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特定资格条件中“投标人需具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非为采购人的特殊要求,而是地方性法规的明文规定。 综上,采购人认为重庆健全保洁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决定对其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人质疑函、采购人出具的质疑回复函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第六十条。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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